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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2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陈香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陈香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2460号之一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238-8号。负责人于秀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文裕,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香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被告陈香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撤回对被告陈香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20元,减半收取901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3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君义人民陪审员  宋仙娟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