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8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刚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123号原告:李刚,男,汉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住巢湖市。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许超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项化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