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贵法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郑子雄、琚佳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子雄,琚佳翔,贵溪市滨江乡岭上小学汤先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贵法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郑子雄被执行人琚佳翔被执行人贵溪市滨江乡岭上小学汤先根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郑子雄申请琚佳翔、贵溪市滨江乡岭上小学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贵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琚佳翔、贵溪市滨江乡岭上小学应支付申请人郑子雄案款31838.87元,承担执行费37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1838.8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琚佳翔;贵溪市滨江乡岭上小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贵法执字第000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