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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贡廷彬与张增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贡廷彬,张增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267号申请人贡廷彬。被申请人张增富。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贡廷彬与被申请人张增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贡廷彬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增富所有的鲁QV92**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增富所有的鲁QV92**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赠与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丽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