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舟山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虞东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虞东海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00274号原告舟山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衢山镇太平岗墩岱山县衢山旅游集散有限公司主楼307、310-313、315、316、318室。法定代表人刘金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琦,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虞东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腾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