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985号原告:刘某某,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赵某,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乃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