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水香娜、郑舍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水香娜,郑舍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徐水香娜,女,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郑舍功,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徐水香娜与郑舍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水香娜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为此自愿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且出具书面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2执3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 武执行员 邱雪晖执行员 潘友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