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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胡万林诉何兴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万林,何兴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2民初291号原告胡万林,男,汉族。被告何兴锋,男,汉族。原告胡万林诉被告何兴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由审判员房敏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万林、被告何兴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万林诉称,原告于2012年5月起承建被告何兴锋位于大埔县湖寮镇XX路XX号的房屋,当年即完成工程,但是被告何兴锋一直拖欠工资,到了2015年2月16日,双方才结算工资款,由被告出具《欠条》1份,约定于2016年2月16日还清欠款,但至今被告仍未偿还欠款。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何兴锋偿还欠款¥24000元整,并支付从2015年2月1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3月8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何兴锋辩称:对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均无异议,但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5月起承建被告位于大埔县湖寮镇XX路XX号的房屋,并于当年完成工程。2015年2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仍结欠原告建房款工资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本人何兴锋,身份证4414221976081XXXXX,欠建房款工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正(24000.00元)。到2016年2月16日还清。2015、2、16,欠款人:何兴锋,2015年2月16日”。现已过了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仍未向原告偿清欠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胡万林当庭提出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期限内提交的《欠条》等证据以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何兴锋结欠原告胡万林建房款工资人民币24000元,有被告何兴锋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胡万林出具的《欠条》为据,且得到被告何兴锋的当庭承认。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4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提出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兴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胡万林偿清欠款人民币24000元。如果被告何兴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何兴锋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胡万林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何兴锋在履行判决时径行付给原告胡万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