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凌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朱某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918号原告凌某,女,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朱某三,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与被告朱某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