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户县甘亭街道办西郊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建其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甘亭街道办西郊村村民委员会,王建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户县甘亭街道办西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尚建军,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王建其,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解除与被执行人王建其达成的口头租赁合同并由其腾退土地、给付土地租赁费。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