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民初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秀妮与赣榆区金山镇西河北村村民委会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妮,赣榆区金山镇西河北村村民委会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第2431号原告王秀妮,居民。被告赣榆区金山镇西河北村村民委会员。法定代表人:吴佼。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秀妮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西河北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秀妮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妮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西河北村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王秀妮承担。审判员  肖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