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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顾竹林与王诗淳、顾文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竹林,王诗淳,顾文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3民初604号原告顾竹林,市民。委托代理人何锦芳,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诗淳,市民。委托代理人管爽,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文亮,市民。原告顾竹林诉被告王诗淳、顾文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效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竹林的委托代理人何锦芳,被告王诗淳的委托代理人管爽,被告顾文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竹林诉称,二被告原为夫妻关系。我曾在被告王诗淳承包的建筑工地做工,二被告计拖欠我劳动报酬21000元。该欠款经我多次催要未果。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欠款2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诗淳辩称,我不认识原告,建设工程是被告顾文亮承包的。2015年12月16日,我与被告顾文亮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约定含欠原告顾竹林劳动报酬的多笔债务由我承担,有失公允。我现独自抚养小孩,无能力偿还此债务。被告顾文亮辩称,欠原告顾竹林劳动报酬款21000元属实。我与被告王诗淳离婚时,约定该欠款由被告王诗淳负责偿还,故不应由我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原告曾在二被告承包的工地做工。2015年12月1日,被告顾文亮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到顾竹林工资贰万壹千元整。”2015年12月16日,二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案涉欠款由被告王诗淳偿还。该欠款经原告追要未果。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资款2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务人应当及时足额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本案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在经营过程中欠原告工资款21000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该债务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虽然二被告在离婚时约定案涉欠款由被告王诗淳偿还,但原告仍有权就该债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21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若被告顾文亮对该债务清偿后,可基于离婚协议向被告王诗淳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诗淳、顾文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顾竹林支付劳动报酬款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被告王诗淳、顾文亮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效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镆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