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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新、蒋波与被告周金凤、杨亚林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蒋波,周金凤,杨亚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169号原告张建新,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原告蒋波,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周金凤,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被告杨亚林,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系周金凤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新、蒋波与被告周金凤、杨亚林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新、蒋波为防止被告周金凤、杨亚林转移财产,便于案件的执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周金凤、杨亚林所有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金域名都小区住宅一套,并以担保人蒋崇旺所有车牌号码为湘M1X**的小型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新、蒋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确保本案判决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金凤所有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金域名都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号,冻结期间为三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予及设立抵押。二、冻结担保人蒋崇旺所有车牌号码为湘M1X**的小型汽车一辆,冻结期间为二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予及设立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杨德和人民陪审员  谢新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