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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6民初458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甲。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宝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年××××月生育长子,取名孙某乙,现已成年;××××年××××月生育长女孙某丙,现在读小学。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嗜酒如命,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从2016年农历2月11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请求法院判原、被告离婚。被告孙某甲辩称,双方婚后感情良好,其努力挣钱养家,家中事务一切都由原告做主,被告只是偶尔喝酒。虽然双方偶尔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未受影响。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一子一女,××××年农历××××月××××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开始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长达25年,生育一子一女,婚姻基础稳固且分居时间较短,双方应面对家庭生活矛盾,只要双方相互体谅、多做自我批评,是能够共同生活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