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冯永海与孙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海,孙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1136号原告冯永海,男,生于1956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孙胜,男,生于1964年7月2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永海与被告孙胜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永海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原,由原告冯永海负担,审判员 李瑞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