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执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杰与荆健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杰,荆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杰,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荆健民,男,汉族,生于1958年4月25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三门峡市粮食局退休职工,现住河南省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荆健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荆健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健民银行存款62442.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劲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