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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智勇诉张铁治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勇,张铁治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479号原告王智勇,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铁治,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勇诉被告张铁治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勇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并经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智勇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刘晓露书 记 员  金慧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