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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龚杏芝与李小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杏芝,李小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龚杏芝。被执行人李小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小荷名下暂无存款,无房产,且具体居住地不明,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651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