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龚杏芝与李小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杏芝,李小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龚杏芝。被执行人李小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小荷名下暂无存款,无房产,且具体居住地不明,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651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