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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张家口市宣化区河子西乡下八里村村民委员会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张家口市宣化区河子西乡下八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20号原告范某甲。委托代理人范树明。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河子西乡下八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系该村。原告范某甲诉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河子西乡下八里村村民委员会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2016)冀0705民初20号审判员  梁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