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桂臣与安新县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臣,安新县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218号原告李桂臣,农民。委托代理人陶建超,河北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新县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克伟,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臣与被告安新县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金环审 判 员 白江平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章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