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07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浦项(大连)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路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项(大连)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路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7797号原告浦项(大连)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朴学松,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秀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博,系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浦项(大连)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路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本院业已受理,经开庭调查,被告路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浦项(大连)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7,357元,其他诉讼费50元,退还给原告浦项(大连)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7,357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丹丹人民陪审员 于淑梅人民陪审员 于菊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