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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延平与敖祖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平,敖祖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555号原告:王延平,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敖祖义,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平诉被告敖祖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平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敖祖义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延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敖祖义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琼审 判 员  樊 蕾人民陪审员  焦惠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颖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