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延平与敖祖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平,敖祖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555号原告:王延平,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敖祖义,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平诉被告敖祖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平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敖祖义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延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敖祖义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琼审 判 员 樊 蕾人民陪审员 焦惠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颖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