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娥珠与被告李永杰、杜艳明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娥珠,李永杰,杜艳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803号原告徐娥珠,女,汉族,农民,1960年12月27日生。被告李永杰,男,汉族,农民,1977年2月15日生。被告杜艳明,女,汉族,农民,1982年5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娥珠与被告李永杰、杜艳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娥珠于2016年4月19日以不愿意继续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娥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娥珠负担。审 判 长 郭亚东人民陪审员 翟春山人民陪审员 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