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苏建辉与李士伟、胡秋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辉,李士伟,胡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9号申请执行人苏建辉,男,1976年3月8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1197603080610。被执行人李士伟,地址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胡秋菊,地址扶沟县城关镇交通路。苏建辉申请执行李士伟、胡秋菊借款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建辉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1执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李士伟、胡秋菊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苏建辉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时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