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韩程与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程,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3256号原告:韩程,女,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理工大学学生。被告: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C座8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程与被告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程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程撤回起诉。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韩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关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