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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志勇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张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4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姜国虎,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张志勇。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下列内容(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部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巴克什营村180.2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巴克什营村180.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但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张志勇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蔺淑琴审 判 员  陈亚军人民陪审员  韩晓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