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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虎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虎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66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虎,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抢夺嫌疑,于2015年11月29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30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虎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玉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周虎驾驶电动车载着犯罪嫌疑人“苏仔”(具体身份情况不详,在逃)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坡口二区四巷6号,见被害柳群英边走边打电话,“苏仔”提议抢夺,周虎表示同意。“苏仔”遂下车一把夺走柳群英的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3890元),后迅速跑上周虎驾驶的电动车,由周虎驾车载其逃离现场。同年11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周虎驾驶电动车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新和大道家乡烧鸡农庄对面人行道,将被害人崔某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70元及证件若干)一把夺走,后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同年11月2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周虎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新地塘头五巷1号206房被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电动车一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虎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虎无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虎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11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周虎应继续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数额见查明事实部分)。三、作案工具电动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庆 涵人民陪审员 曾 庆 森人民陪审员 林 长 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子 文书 记 员 龙浩(兼)第2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