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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陈兵与刘凯林、欧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刘凯林,欧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1049号原告陈兵。被告刘凯林。被告欧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兵与被告刘凯林、欧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兵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750元,合计3900元,由原告陈兵负担。审 判 长  邓文彩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文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