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陈兵与刘凯林、欧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刘凯林,欧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1049号原告陈兵。被告刘凯林。被告欧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兵与被告刘凯林、欧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兵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750元,合计3900元,由原告陈兵负担。审 判 长 邓文彩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文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