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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5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包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751号原告包某,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何某,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包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包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沐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