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吉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705号原告:邱某某,男,1976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吉某某,男,48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开荣人民陪审员 韩 庆 春人民陪审员 沙 剑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建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