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0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肖德运与赵小东、杜大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德运,赵小东,杜大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0883号原告肖德运。被告赵小东。被告杜大四。原告肖德运与被告赵小东、杜大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旻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德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小东、杜大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德运诉称:其和赵小东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赵小东向其借款50000元,用于做生意,到期后分文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该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5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赵小东、杜大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赵小东向肖德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肖德运现金伍万元正(50000),借款人,赵小东。出具借条后,赵小东分文未付,故肖德运诉至本院。另查明,赵小东、杜大四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肖德运与赵小东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纠纷是赵小东未及时付款所致,应负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赵小东结欠肖德运借款50000元,应予归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赵小东、杜大四共同承担。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肖德运的利息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赵小东、杜大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任何反驳依据,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小东、杜大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肖德运借款5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赵小东、杜大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赵小东、杜大四负担。该款已由肖德运垫付,赵小东、杜大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肖德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彦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