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西藏万丰工贸有限公司与梁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万丰工贸有限公司,梁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652号原告西藏万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李亦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梁舟,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拉萨市。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万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藏万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告梁舟已还款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梁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藏万丰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万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3.87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76.93元,由原告西藏万丰工贸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明玛次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斯郎措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