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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志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志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325号原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杜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华,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并获准许。因缓交期限已到,本院依法再次向原告送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晓人民陪审员  朱叙林人民陪审员  邓绍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阳利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