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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郑小禹与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风景区交通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小禹,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风景区交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财保12号申请人:郑小禹。被申请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山风景区交通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正中,系该局局长。申请人郑小禹与被申请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风景区交通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拟提起诉讼,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郑小禹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北大门二龙桥至芙蓉岭旅游公路整治提升工程)质保金113.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郑小禹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J别克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王某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奥迪牌小型轿车、胡某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J宝马牌小型轿车为申请人郑小禹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小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限公司(黄山北大门二龙桥至芙蓉岭旅游公路整治提升工程)质保金113.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13.5万元;二、对郑小禹所有的车牌号为皖J别克牌小型轿车、王某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奥迪牌小型轿车、胡某所有的车牌号为皖J宝马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限制买卖、过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友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