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旭、孙平丽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旭,孙平丽,郭延利,邵广营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1276号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进新,总经理。被告王旭。被告孙平丽。被告郭延利。被告邵广营。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旭、孙平丽、郭延利、邵广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王旭、孙平丽、郭延利、邵广营11.4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旭、孙平丽、郭延利、邵广营银行存款11.4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