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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广元市同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胥云、晏林关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同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胥云,晏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1589号原告:广元市同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法定代表人:赖成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系四川省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云,女,汉族,生于1982年12月3日。被告:晏林,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0日。本院在审理广元市同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胥云、晏林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同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同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元市同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悦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