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广元市同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胥云、晏林关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同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胥云,晏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1589号原告:广元市同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法定代表人:赖成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系四川省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云,女,汉族,生于1982年12月3日。被告:晏林,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0日。本院在审理广元市同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胥云、晏林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同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同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元市同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悦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