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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苏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744号原告苏某(曾用名苏莲娥),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覃国前,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苏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潘知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健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