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黄玮与被告濮阳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玮,濮阳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137号原告黄玮。被告濮阳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万利财富广场20层。法定代表人于培生。原告黄玮与被告濮阳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玮撤回对被告濮阳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黄玮负担。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