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丰学智与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学智,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21民初536号原告:丰学智。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邵家村1社。法定代表人:宋灵芝,该公司经理。原告丰学智与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学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丰学智诉称:2015年5月10日,原告将自家水稻卖给被告。当时被告承诺,如原告急需用钱,可随时向其要钱。2015年7月16日原告家里用钱,找被告要钱,遭被告推诿。后原告又数次向被告讨要上述款项,均遭被告推诿至今。无奈之下,来院告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卖粮款人民币11079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和5月11日被告两次在原告家收购水稻,总价款126392.00元,另原告替被告垫付运费14400.00元。当时被告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原告水稻款和运费。逾期,被告仅给付原告水稻款15600.00元和运费14400.00元,合计3万元,尚欠原告水稻款110792.00元没有给付。现原告来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卖粮款11079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出具的收购票2份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将自家水稻卖给被告,被告就应当履行向原告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违背《合同法》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给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丰学智货款110792.00元。案件受理费2516.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世军人民陪审员 王 录人民陪审员 张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