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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齐会刚诉北京优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会刚,北京优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优品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薇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3141号原告齐会刚,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优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9号1幢4层B区。法定代表人孙国栋,职务不祥。被告北京优品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9号7幢2层C区。法定代表人孙国栋,职务不祥。被告薇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兴区颛兴东路745号2幢1栋C室。法定代表人张景芳,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齐会刚诉被告北京优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优品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薇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齐会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会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会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齐会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