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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闫纪荣与新乡市红旗棉织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纪荣,新乡市红旗棉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179号申请人闫纪荣,女,1972年6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棉织厂,位于新乡市。闫纪荣与新乡市红旗棉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10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纪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棉织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棉织厂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109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闫纪荣如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棉织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高新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