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爽、王博雅、王博雯、王永东、刘平英诉被告周辉、王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爽,王博雅,王博雯,王永东,刘平英,周辉,王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387号原告:李爽,女,199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原告:王博雅,女,201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王博雯,女,201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永东,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平英,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力、荆坤,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辉,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苹,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6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爽、王博雅、王博雯、王永东、刘平英诉被告周辉、王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苹所有的鲁AX****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担保人王淑英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胜利东路南侧的房屋(涡房权证涡字第12****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苹所有的鲁AX****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二、对担保人王淑英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胜利东路南侧的房屋(涡房权证涡字第12****号)予以查封。车辆、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损毁或拆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