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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绍江、戴友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绍江,戴友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第422号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文贵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玉爱,广东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雄坚,广东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绍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14。被告:戴友好,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42。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绍江、戴友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以被告叶绍江、戴友好已缴清所拖欠的费用纠纷得到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豪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