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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徐红与马宏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马宏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019号原告:徐红,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宋杰,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宏胜,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诉被告马宏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梁彦彬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徐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0元,由原告徐红负担。审判员 彭 举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志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