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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6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石秀斌与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秀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6民初138号原告石秀斌,男,汉族。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左云县小京庄乡酸茨河村。法定代表人武海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斌与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秀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石秀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秀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秀斌负担。审 判 长  郑守军审 判 员  吴 海人民陪审员  白云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林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