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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官怀,秦大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官怀,秦大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918号原告重庆市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双宝路,组织机构代码76886959-8。负责人陈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顺河,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官怀,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秦大芳,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官怀、秦大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