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31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私权自处,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原,其余由本院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牛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