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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31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私权自处,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原,其余由本院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牛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