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07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宋伟,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汉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储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