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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07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宋伟,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汉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储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