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5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滕雨峰、韩非等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滕雨峰,韩非,梁轶
案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5210号原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刘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格,女。委托代理人刘佳欣,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雨峰,男,199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韩非,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梁轶,男,1983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吴金池,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梁万明,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受理原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滕雨峰、韩非、梁轶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轶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梁轶的起诉。审判员 周士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