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晓双与刘丽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双,刘丽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559号原告张晓双,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8904130174,汉族,农民,住敖汉旗金厂沟梁镇罗洛营子村。被告刘丽红,女,2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双诉被告刘丽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丽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双撤回对被告刘丽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鸿美 来自